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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丨关于“进口增值税联网核查系统”的7个问

发布时间:2018-09-20 10: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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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增值税联网核查系统已经正式上线运行。怎样使用?使用该系统会有哪些便利?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怎么办?


以下方面是您需要知晓的。


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核查是什么意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异常,包括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四种情况的海关缴款书,需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才可申报抵扣。



进口增值税核查工作经历过哪几个发展阶段?


早期,海关和税务部门间的稽核工作全部通过手工完成,效率较低,难以满足企业需求和监管要求。

为加强增值税抵扣管理,自2004年7月起开始在全国试行海关缴款书“先抵扣后比对”的管理办法,在提高企业办事效率的同时有力打击了骗抵税款的违法活动。但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海关缴款书“先抵扣后比对”管理的时间差,骗抵税款的案件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服务企业发展,堵塞税收管理漏洞,自2009年4月起在河北、河南、广东、深圳等四省市试行了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自试点以来,成效明显,于2013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广实行。



                          为什么要开发进口增值税联网核查系统?


为配合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服务企业发展,加强海关与税务部门间的联系配合和信息互换,提高核查效率,打击骗抵税款行为,海关与税务部门组织业务和技术专家,研究论证各方需求,共同合作开发了进口增值税联网核查系统,从而在同一平台中满足海关、税务、企业三方的需求。



                        进口增值税联网核查系统可以实现哪些功能?


原有核查工作是由业务人员以邮政信函的方式交换,手续繁琐,工作量大,作业周期长,便利性差。进口增值税联网核查系统依托海关综合业务管理平台系统和税务部门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外部门数据交换与数据处理平台,借助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交换平台,实现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数据核查、进口增值税抵扣情况核查无纸化作业,减少手工操作步骤,提高核查效率。



                          进口增值税联网核查系统的流程是什么样的?



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数据核查


▲ 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

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

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

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


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





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



进口增值税抵扣情况核查


在办理进口环节增值税退税时,由海关退税办理部门会同税务机关对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情况进行核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扣的,该增值税不予退还。



              进口增值税核查系统运行后,可以给企业带来哪些便利?


此次进口增值税联网核查系统上线后,可以进一步优化海关与税务部门间的信息互换,加强相互间的联系配合,合力打击骗抵税款的违法活动,有效维护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

进口增值税联网核查系统还实现了核查工作无纸化作业,可以节省以往信函投递的时间,提高核查效率,帮助企业尽快完成办理增值税抵扣手续,缓解资金压力。



             企业在进口增值税核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如何咨询?


如果企业在办理进口增值税抵扣和申请稽核比对海关缴款书数据过程中遇到困难,可拨打当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12360海关热线寻求咨询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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